中國21號公告來了!海外資產,真的還能「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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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2026年第21號公告,讓不少擁有海外資產、離岸公司或離岸信託的人重新關注自己的資產安排。
這項公告不僅關係到未來的離岸信託,也讓許多人開始重新檢視:
過去已經放到海外的資產和信託,在新規則下將如何處理?
從更大的角度來看,這也是全球海外資產監管持續加強的一個趨勢。
那麼,中國為什麼現在進一步加強對海外資產和離岸信託的關注?
一、中國21號公告頒佈背景
過去幾十年,越來越多資產通過跨境貿易、海外投資、離岸公司和離岸信託等方式進入海外。而這些跨境安排能夠發展,很大程度上來自兩個長期存在的差異:資訊不對稱,以及稅法不對稱。
1、資訊不對稱,是指過去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金融與稅務資訊交換有限。資產放到海外後,原來的政府或稅務機關未必能夠及時掌握相關情況。
2、稅法不對稱,則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稅制差異。有些強調屬人,有些強調屬地。簡單來說,屬人更關注“這個人是誰”,屬地則更關注“這筆錢在哪裡賺”。
舉個例子來理解:
深圳工廠先以2塊錢把產品賣給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以16塊錢賣給美國公司→美國公司最後以20塊錢賣給消費者。 這樣一來,原本18塊錢的利潤空間中,有14塊錢先體現在香港,美國公司只留下4塊錢的利潤空間。
(注:僅為示意案例,實際稅務結果仍需根據具體業務、利潤歸屬及當地稅法判斷。)
隨著越來越多資產進入海外,各國政府也開始面對同一個問題:
這些錢在哪裡?產生了多少收益?
二、美國為什麼早早開始關注海外資產?
2008年金融危機以後,美國也面臨財政壓力,並開始進一步加強對海外金融帳戶和境外資產的監管。這也是後來很多人熟悉的:FATCA,以及FBAR。
美國的稅務體系強調對符合美國稅務義務的人關注其全球範圍內的所得與海外金融帳戶。而FATCA,則進一步把監管範圍延伸到海外金融機構。
美國之所以能夠推動這樣的制度,一個重要背景,是美元與美國金融體系在全球金融市場中的影響力。
三、其他國家為什麼推動CRS?
如果美國可以通過FATCA取得海外金融帳戶資訊,其他國家自然也會希望知道:
自己的居民把資產放到了哪裡?
於是,越來越多國家和地區參與了CRS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機制。
在CRS機制下,參與國家和地區之間會按照相關規則交換金融帳戶涉稅資訊。
中國也參與了CRS相關安排。
過去依賴“資產出了國,原來的政府可能就不知道”的資訊差,正在逐漸縮小。
四、中國21號公告重點解析
根據法案規定,有以下幾種情形,將可能予以課稅20%:
1、資產裝入離岸信託時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居民個人將相關財產裝入離岸信託,需要按照規定計算相關財產轉讓所得。對於適用財產轉讓所得的情形,個人所得稅比例稅率為20%。
這一點與美國信託規則可以形成一個明顯對照。
在美國,資產放入可撤銷信託,通常仍被視為設立人繼續擁有和控制相關資產,並不會僅僅因為把資產放入信託就當然產生資產出售所得;而資產轉入不可撤銷信託,如果涉及贈與稅限制,可使用贈與減免額。
2、信託存續期間產生收益,不管是否分配時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離岸信託及相關境外實體產生的相關收益,即使沒有實際分配,也可能需要按照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
這一點與美國符合特定條件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稅務處理情況類似:美國人控制的海外公司,即使利潤留在海外不分配回美國,美國股東也可能需要繳美國稅。
3、與中國居民/中國利益有關時
稅務判斷除了身份以外,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例如:誰實際控制資產?誰實際取得相關利益?資產與中國稅務居民之間有什麼關係?
若經濟利益來自中國,則受本法規規範。比如說海底撈核心創始人是新加坡國籍,但海底撈絕大部分的門店收入、供應鏈和核心業務均位於中國境內,因此不論受益人持有何國國籍,均屬於中國稅收管轄範圍。
4、居民身份變更時
如果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相關人員的稅務居民身份發生變化,例如從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也可能需要按照規定進行相應稅務處理。
5、信託終止時
離岸信託的稅務問題,也不會只停留在資產進入信託的時候。當信託終止、清算時,相關信託財產和清算收益,也可能需要按照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
6、委託人死亡時
即使中國目前尚未開徵狹義上的“遺產稅”,在離岸信託相關架構下,委託人死亡後涉及的資產和收益,也可能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五、過去已經設立的信託,現在怎麼辦?
這項稅法案受到高度關注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它並不只是針對未來新成立的信託,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資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相關收益,也可能需要按照具體規定重新檢視。
因此,對於已經設立離岸信託的人來說,與其急著馬上調整架構,更重要的是先瞭解:過去的安排,在新的規則下可能產生什麼影響?
因為這次規則釋放出的信號很明顯:
海外資產安排,不再只是看錢現在放在哪裡,也需要回頭看資產過去是怎麼進去、這些年產生了什麼收益,以及未來準備如何分配。
六、另外三個容易被忽略的重點
1、很多信託相關費用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例如:受託人報酬、信託管理費、法律服務費以及投資顧問費等。
2、虧損與不同性質所得之間,也不能隨意互相抵減。當年產生的損失,不能結轉到以後年度抵減。簡言之,賺的錢和虧的錢,並不是想怎麼抵就怎麼抵。
3、用信託資產替他人支付或負擔費用,也可能被視為分配收益並繳稅。
七、中國加入CRS,美國沒有加入,意味著什麼?
這意味著,美國不會因為CRS本身,按照CRS規則參與該體系下的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同時,美國擁有較成熟的金融市場,以及多種投資和稅務規劃工具,因此也成為部分跨境投資者考慮的資產配置地點。
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美國不是CRS參與國,並不代表資金放進美國後就不需要申報。
是否需要申報,仍取決於個人的國籍、稅務居民身份、所得來源,以及相關國家或地區的稅法規定。
八、未來跨境資產面對的共同趨勢是什麼?
從美國的FATCA、FBAR,到CRS,再到中國進一步關注離岸信託,可以看到一個越來越明顯的趨勢:過去依靠資訊不對稱進行資產安排的空間,正在縮小。
👉 泛宇提醒|跨境資產,規劃比“轉移”更重要
對於擁有海外資產的人來說,資產安排從來不只是把錢從一個地方轉到另一個地方。
稅務居民身份可能變化,資產價值可能增長,投資收益會不斷累積,家庭成員和財富傳承安排也可能發生改變。
因此,在資產規模逐漸增加後,適時重新檢查稅務安排、資產持有結構、信託規劃、退休現金流、財富傳承,往往比等到需要分配資產或發生身份變化之後再處理,更容易進行整體規劃。泛宇長期協助客戶從退休規劃、資產配置、保險與年金、信託及財富傳承等不同角度,重新梳理個人和家庭的整體財務安排。
免責聲明:本文根據公開政策及一般性稅務規則整理,僅作資訊分享,不構成稅務、法律、投資或信託建議。具體稅務處理應根據個人實際身份、資產結構及適用規則,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人士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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