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到底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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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一棟美國住房的很多人的追求,但美國關於產權的法律和所涉及的權益都與中國有很大不同。
在中國祇要拿房產證就可以很清楚明了屋主是誰,但在美國,產權不等於房屋使用權。那什麼樣的產權才是清晰呢?這要以房地產的買賣、抵押、出租或房地產證券化等活動為前提,不單單是圍繞產權的轉移、更替或是如何處置而已。
產權合法性是指屋主對房地產產權確定無疑,針對其合法性無人提出異議。在美國,最常見的持有方式分為:個人、聯名、公司以及信託。
所以你手上的房子到底屬於誰呢?
• 由個人持有房屋所有權,包括控制權和所有收益都歸個人所有。
• 在房子出租後,扣除房子所有必要的開支後的淨收入需申報為個人收入。
• 如日後子女繼承產權時,也需繳納遺產稅。
• 一旦有人在房子內受傷,或屋主被告,房產都會有連帶責任,作為財產之一作為賠償。
A. 共同產權 (Tenancy in Common)
持有人可按比例分配產權,並可出售或通過遺囑等形式繼承產權.
B. 聯名產權 (Joint Tenancy)(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俗稱“長命契”,即產權由兩個或以上共同擁有,如其中一位擁有者過世,其餘的擁有者則可平分其產權。但各自的產權就不允許轉讓和不可繼承,一旦產權轉讓,持有方式則立刻轉為共同產權。
產權歸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來控制產權。公司是由董事來控制,董事是由股東來控制,而一般董事也是股東本身。買在公司名下的房子,產權和房子所有收益均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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