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生前信託一些常見的誤解
mortgage
一、設立生前信託會失去控制權
很多人會擔心,如果設立了生前信託,是不是就意味著對資產失去了控制?這個完全是一個錯誤的概念。在亞洲做信託,通常他們信託的管理人必須是法人。這樣,機構可以收很多、很高的管理費,所以一般做信託的,都是資產比較雄厚的人,只有他們能擔得起這樣的費用。在美國則不同,首先,信託的管理人可以是自然人,這意味信託的管理人可以是我們自己。生前信託它的特色就是設立人、管理人、跟擁有人都可以是自己。 “我自己”就等於一個公司,既然設立人、管理人、跟擁有人都是“我自己”了,那還存在什麼失去控制權這樣的問題?
二、生前信託可以避開法律訴訟
信託裡面有可撤銷信託(生前信託)跟不可撤銷信託,可撤銷信託就等於像自己給自己開公司;而不可撤銷信託就等於替別人開公司。所以,生前信託是不可以避開法律訴訟的,因為裡面全部的都還是自己的嘛;可以避開法律訴訟的是不可撤銷信託,因為已經給掉或是遺產傳承掉了,別人告不到。不過,不可撤銷信託也有缺點,比方說:失去對裡面資產的控制、有贈與稅、所得稅高、沒有增值稅減免。
三、信託可以擺脫遺產稅
這要看是哪一類的信託。在美國祇要是你所擁有、控制的,等到人過世,就算是你的遺產。可撤銷信託等於是你的,如果人走了,這自然要算作你的遺產,至於有沒有遺產稅,就要看你的遺產有沒有超過遺產稅的減免額,所以,在可撤銷信託裡面的東西,事實上是要算遺產稅的。在不可撤銷信託裡的,因為已經贈與掉了,有解決過贈與稅的問題,這樣裡面的東西就不再是你的,等到人過世,這裡面的東西也不算是你的遺產,所以,不可撤銷信託可以避開法律訴訟,不算遺產也沒有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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