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031 交換

Categories: 稅務規劃Published On: December 27th, 20210.2 min readViews: 2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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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呢我們要談的是1031延稅法,該法律條款在商業地產行業很常見。

“1031延稅法”又稱爲同類財產交換法 (Like-Kind Exchanges),在法律條文的定義下,此類交換意味著“如果交換的房產是用於商業性使用或資產,那麼可以延緩繳納其過程中產生的資產利得稅。資產利益稅率,聯邦稅 加上州稅 可高達百分之三十幾 或更高,所以如果這些稅可以延緩,是很多人的夢想,這使得1031變得非常重要。

我們就來談談1031 交換的基本規定:

規定要求交換的兩個地產必須是同類地產。在商業地產里,譬如說公寓、辦公大樓、商場、倉庫、土地等等都算是同類的地產。如果是住宅房,出租投資房也可以算是視為同類的地產。但地產必須在美國境內,因為根據該規則,美國地產換取外國財產不被視為同類地產。

在出售完成原先的地產,即close escrow 後的45 天內必須要把3個仲意的地產選擇報給1031 交換的律師或合格的1031 中介(qualified intermediary), 並且必須在180天內切實購買其中之一、之二或全部。

交換的物業可以是一個或多個加起來但是價格總額必須超過原先出售地產的價格。

一個人一生可以進行1031交換的次數,不限數量。

總的來說,“1031 物業交換”的主要好處就是延緩繳交資產所得稅,㫫然,這取決於所涉及的物業價格,最重要的就是與地產中介,會計師、稅務顧問及地產律師商討,尋找一個符合你的交易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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